全日制職業訓練條件(以下缺一不可)
1.訓練期間滿1個月以上。
2.每星期上課4日以上。
3.每日上課日間4小時以上。
4.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
請領生活津貼須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,
並具備以下條件及身分,並檢附相應證明文件即可協助申請:
(一)適用就業保險法失業者:
非自願離職失業者
●申請條件及方式:
符合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,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,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,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報名全日制職業訓練。
●應繳證明:
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『推介單』及『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』。
(二)適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失業者: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:
1.獨力負擔家計者:
甲、具下列情形之一,且獨自撫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、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。
A、配偶死亡。
B、配偶失蹤,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,達6個月以上未尋獲。
C、離婚。
D、受家庭暴力,已提起離婚之訴。
E、配偶入獄服刑、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。
F、配偶應徵集、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。
G、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、病致不能工作。
H、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。
乙、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,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。
丙、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、失蹤、婚姻、經濟、疾病或法律因素,致無法履行該義務,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。
2.中高齡者: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(參訓實際報到日滿45足歲,以國曆出生年月日計算)。
3.身心障礙者: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
4.原住民:指戶籍資料已註記為原住民者。
5.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:指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。
6.長期失業者(建議來電諮詢):具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,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,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,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,並於最近1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。
7.二度就業婦女: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2年以上。
8.家庭暴力被害人: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。
9.更生受保護人:符合就業服務法24條第1項第6款規定。
10.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: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之外籍配偶或大陸配偶(即外國人或大陸配偶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),且具j獲准依親居留;k長期居留或定居並具有就業意願之失業外籍配偶或大陸配偶。
11.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(如15歲以上18歲以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)。
●申請方式:向訓練機構繳交應檢附文件後,由訓練單位統一代為申請。
●補充說明:
1.津貼依受訓學員實際參加訓練時間以30日為1個月計算,未滿30日者(僅適用訓練期間達1個月以上者),依下列方式辦理(依據本辦法第20條規定):
(1)10日(含)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者,發給半個月。
(2)20日(含)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小時者,發給一個月。
2.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、勞工保險老年給付、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,不得請領。
(若具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、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,請來電諮詢)
3.中途離退訓者,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退訓之日起停止發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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